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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 来源:石屏长安网  
  • 发布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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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州西北部,国土面积3037平方公里,辖72乡,总人口31.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9.48万人,占总人口的61.7%。少数民族构成为:彝族178520人,傣族10075人,哈尼族3735人,另有回族、壮族、苗族、白族等共计22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以彝族为主,占总人口的56.5%,分布特点为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石屏县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城乡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集偏、广、穷等特征于一体,在地域文化、风土人情等方面具有特殊性

一、本地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现状

(一)基本情况

石屏县少数民族地区能够做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民族政策,经过多轮普法以及近年来县委政府全面深入的法治建设,全县民族地区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有效促进地区平安和谐稳定,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虽取得一定成绩,但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民族地区多在偏远山区,经济落后,基础薄弱,法治建设水平整体偏低,当地群众思想保守,文化素质有限,法律知识匮乏,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法治建设与其民族传统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经济文化落后影响法治建设

石屏少数民族多集中在偏远山区,其中以北部四乡镇(龙朋镇、龙武镇、哨冲镇、新城乡)和南部牛街镇居多,地区偏远,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物质匮乏,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文化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学历多为小学,有的甚至是文盲,不懂汉话,观念保守落后,上述原因导致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制约。

2.知法途径单一,法律知识匮乏

少数民族地区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狭窄单一,多数群众仅从电视和“送法下乡”活动中获取零星法律知识,法治教育力度不够,少数民族村民本身文化素质有限,有的是文盲,不懂汉语,无法通过各类法治教育方式进行法治宣传,致使村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常识。

3.守法认识模糊,用法意识薄弱

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守法观念缺乏,有时候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后,还不知情,此外,遇到问题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守法认识模糊。用法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主要表现在对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缺乏信心,有时即使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更情愿采取“私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的保护,加之诉讼费用高、诉讼程序复杂、费时费力等原因,村民通常放弃走法律程序。

4.民族习惯法影响深远,从众意识强烈

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用以确定民众权利的程序上的习惯规则,此类规则是在人们长期生活和实践中逐渐发展而来,当地居民认同并且遵守这些规则,发生事情一般按习惯法处理。少数民族群众希望通过习惯法寻求帮助和精神慰藉。例如发生纠纷时,大部分群众会依据当地民族习惯解决。此外,只要有过类似案由的纠纷之前有先例,便会对之后的纠纷解决产生指导作用,从众效应强烈,易产生较大的非理性舆论。

5.普法形式单一,法律人才匮乏

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大多采用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设宣传台等被动式宣传教育,新媒体的普法形式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难度大,使得普法宣传工作缺乏活力,普法内容设计缺少互动性和趣味性,由于群众文化水平有限,对法律条文理解困难,激发不起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特别是对部分不识字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普法教育组织难度大。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法律人才匮乏,特别是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人才十分缺乏,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

二、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本地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新情况和新变化

(一)法治宣传教育见实效

1.2005年起,连续14年组织公检法司及农林水土等23个部门,共抽调350名工作队员深入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纠纷排查调处为一体的 “法律进农村”活动,工作覆盖全县所有村委会(社区),受教育群众达35.1万人次。精心设计制作了30000个法治宣传环保袋,50000盒法治宣传纸巾,利用少数民族群众集中时段、与少数民族群众调解纠纷等时机,将其送到群众手中。编印双语普法宣传折页10000册,通过“送法下乡”、“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三下乡”等活动免费发放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手中。经过近七轮五年普法教育,各类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法治宣传的形式也从单一的发发资料、听听广播、看看图片,发展到集中学法、广播电视网络普法、法治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少数民族群众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往少数民族群众遇到有纠纷时大部份是用“户族”的方式解决。如今,有纠纷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抽样调查,80%以上的少数民族群众遇到纠纷时都选择有关部门如村委会等机构进行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已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

3.少数民族普法机制逐步建立。经过多年的普法,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普法机构,每个自然村都设有普法宣传员负责本村的普法工作,并充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村委干部进行法律培训。

(二)切实强化司法保障

1. 针对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案件,通过深入少数民族当事人聚居地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为少数民族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全力将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践行于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

2. 拓宽诉调对接机制,开展诉前、诉讼及委托调解,为群众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化解途径。法院与县司法局挂牌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局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到诉讼服务中心办公,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调处矛盾纠纷。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快结,繁案精审精结。坚持开展小额诉讼、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一是加强民族关系的监控、预警、评估,建立县、乡、村三级民族关系监测监管互通机制;二是加强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突出抓好民族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提高民族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一周一分析,一月一排查,一事一化解”制度,加强信息研判,按照排查、分析、调处、化解的程序,全力维护民族团结稳定。2017年,召开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专题研判会7次,排查化解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11件(次),已妥善化解11件(次)、涉及27人,成功调处率100%

(四)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一是坚持严格执法。推动和加强基层民族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提高基层民族工作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为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提供坚实路径;二是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协调民族关系;三是认真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大少数民族村干部的培训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其法治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

(五)强化精准扶贫力度,延伸地区法治建设职能

积极投身精准扶贫工作,落实脱贫发展规划,为少数民族村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法治建设配套基础投入。深入开展法治扶贫,完善县、乡两级法律服务平台,积极参与排查处理发生在贫困群众中的矛盾纠纷,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法律咨询,为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三、对进一步加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1.在普法教育内容上进行改革创新。少数民族普法教育的内容,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实际,重点筛选与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教育,适当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尽量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树立起市场观念、风险观念、质量观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把过去偏重于传授法律知识改变为培养法治意识和全面素质的提高。

2.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三下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以文字、图片、漫画等进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治宣传。另外,少数民族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起来进行规模性的宣传教育并不实际,我们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并开展“法治宣传带回家”、“和爸爸妈妈一起学法律”等活动,让学生回家向家长宣传法律。少数民族地区需要普法的人口众多,单靠一次两次的普法是不够的,坚持不懈地开展“送法下乡”,少数民族地区普法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3.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加强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普法园地建设,发挥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如乡镇图书馆、乡镇文化场馆的作用,使其成为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进一步拓展法治实践宣传载体,充分整合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发挥大众传媒受众面广的优势,积极在各类媒体开辟法治文化建设专栏、专题、专版和节目,配合石屏电视台开办好“法治石屏”栏目。

(二)培养各类民族法律人才

1.培养一批民族地区法律工作者。把少数民族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培养作为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不竭动力,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律师、法官,通过培养、选拔和使用,使少数民族法律人才队伍不断成长,成为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一支生力军;积极组织法治工作者参加有关少数民族政策、风俗习惯、文化禁忌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增进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使其充分发挥各自岗位优势,积极投身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工作。

2.培养一批民族地区“全面型”教师。接受教育的主要阵地在学校,而教师无疑对教育起到了最核心的作用,而对于民族地区的教师来说,肩上的担子更是不言而喻,他们不仅要教授学生知识,也要让学生懂得基本法律常识、各民族和睦友善相处的重要意义。所以,民族地区农村的法治建设工作、教育发展工作是紧密衔接的。

3.培养一批民族地区懂法村干部。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工作当中,村委会党员干部起着最为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民族地区农村党员干部理论水平的加强、个人素养的提高、良好习惯的养成、继续教育的发展等对于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作用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文化水平较低、法治理论知识不足的党员干部要尤为重要。村干部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切实做好农村法治宣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主导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建设载体功效

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创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及少数民族群体案件;妥善化解纠纷,把法律适用、民族习俗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快速和解;主导少数民族法官深入民族地区巡回办案,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深入沟通交流,引导少数民族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主动为不懂汉语或者不熟悉汉语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充分利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效发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拍卖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实现涉案少数民族申请人权益;在人民陪审员及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选任,邀请参与审理案件、旁听案件审理和见证执行,并通过他们向少数民族群众宣传法律。

(四)借力脱贫攻坚之举,积极拓展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维度

充分发挥在民族地区挂包帮,转走访的职能优势,努力将帮扶民族地区贫困户作为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抓实抓好。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帮助民族地区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助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借助到贫困户家中走访调查的有利时机,全面掌握他们的困难,并为他们出思路想办法,同时积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升法治教育受众范围,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贫困户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