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翠柏是柏科,属乔木。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笫一册)》中翠柏就被列为渐危种。1996年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而按世界保护联盟(IUCN)地方濒危等级标准评价则属于“濒危种”。石屏县宝秀镇所辖宝秀、郑营、柏仁村、朱洼子、张向寨、吴营、杨新寨等7个村寨均分布有连片的天然翠柏。
2018年1月21日,为制作本村抬人工具,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石屏县“玉皇阁”砍伐翠柏4株、木荷2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砍伐的4株翠柏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刘付勇检察长认真审阅卷宗,仔细核对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为进一步查清查实案件事实,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刘付勇检察长深入山林现场了解翠柏周边林木环境,实地查看采伐情况。庭审过程中,刘付勇检察长结合起诉书指控事实,紧扣该罪构成要件,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大量详实有力的在案证据,并在发表公诉意见中融情于法、释法说理,教育引导被告人和旁听村民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集体办好事,珍贵树木受法律保护,否则“好事”也会变成大家不愿看到的“坏事”。
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翠柏4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